不可抗力原则也在中央的提纲挈领下得到了确认。在违约方无法预见,或者没有预见的可能时,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违约很可能发生的结果,则损害赔偿金便无法获得。[]从该条文我们可以深切的感知到,不可预见性是“不可抗力”原则的重要构成要件,并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免除相关的责任后果。
美国法院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到其各个法律概念中,只要当事人在能力范围内已经合理地探讨、自愿地协商后,达成了表现共同意思的合同,便给予这份合同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我国不可抗力原则的发展
尽管在我国法制史上并未明确出现“不可抗力”这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却出现了许多体现这一精神的条款。实际上,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可抗力也与时俱进,因时而变。虽然有法条的增减、表述形式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条实际上是异曲同工的,都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传统的三要件理论。
在唐代,不可抗力的核心思想已经初见端倪。“非人力所防者”[]即指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破坏事件。再如“卒遇风浪者,勿论”,体现的也是因为自然力事由免责的思想。
在近代,有证可考的“不可抗力”最早记录在191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通过简单罗列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风险划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的标准,“前款规定,于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给付不能者,适用之。”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的编纂和完善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时期。“不可抗力”原则也开始逐渐明晰。笔者调查到在许多法律文件中,都使用了“不可抗力”这一概念,比如《新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掀起了一股热潮,不可抗力的要件逐渐明确,逻辑关系日益融洽。
(二)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特征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语义解释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强制力。[]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规定起先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二者定义相差无几,民法典出台后,不可抗力的概念基本上没有变化。民法典将其概括描述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并非集中在上述个别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会扮演以下角色:第一,作为一般免责事由[];第二,作为时效终止事由[];第三,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最后,作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鉴于本文主要探讨合同相关事宜,在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合同编”在不可抗力上的相关规定。
不可抗力是众所周知的免责事由,但这并不意味着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没有相应的义务。在笔者看来,义务有三:其一,通知义务:当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使得合同履行不能实现时,要及时并如实地通知对方;其二,证明义务:当合同上述这种客观情况无法实现,则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义务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是解除。其三,及时止损义务,当在疫情发生后,积极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疫情防控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2、不可抗力的特征
不可抗力是一种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与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天灾,又涵盖人祸。但是在一个特定的时空中,不可抗力的特征基本上是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