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不可预见的因素一般有两方面。一方面,从客观上来讲,智商和生理发育水平使得行为人无法预见,这是不能苛责的;另一方面,从主观角度上看,行为人因为成长环境、教育历程等因素无法预见事件的发生或发展,这也同样符合不可预见。只要当事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且属于异常事故,就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性
尽管当事人有预见的可能,甚至已经预见,但是因为客观现实而无法避免,由此导致的后果不应该一昧的归责于当事人。反而言之,只要当事人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合理合法地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就不因该属于无法避免。
(3)不可克服性
当事人具备克服某种意外事件发生的能力时,理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或者补救,但是假若其不利后果可以通过克服而因为当事人种种理由未能克服时,就不满足不可克服性。
二、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在封控期间造成的利益冲突或者经济矛盾,已经引发了许多争议和诉讼,但是我们应该明确,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既不能直接挂钩,也不能完全等同。针对具体问题我们要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多维思考。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和多元性,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一刀切。但笔者认为,就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来看:新冠疫情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新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