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不断加强基层建设,为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农村,我们党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同时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庄组织建设。1950年,政务院通过《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和行政村并存,确立了农民在乡村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在城市,我们党推动建立居民委员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主要任务包括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这样一来,我们党在全国范围逐步建立起全新的基层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即在农村和城市基层社区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二是城乡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联系村里每一户家庭;居民委员会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联系社区内每一户家庭和居住者。这一基层治理体系将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直接地传递给每一个居民,为现代国家政权打下了坚实的基层治理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规模巨大的社会,这一基层治理体系极大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动员群众、服务群众的目标。比如,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就充分检验了这一基层治理体系的动员性和高效性。通过基层治理体系,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清除垃圾、疏通沟渠、填平洼地、改善饮水、合理处理粪便、捕鼠、灭蝇等;大力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普遍提倡勤洗衣、勤洗澡、不喝生水、不吃生菜生肉、不随地吐痰便溺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等等。这些措施广泛宣传了卫生知识,纠正了不卫生、不文明行为,有效控制了传染病流行,大大降低了我国初生婴儿死亡率,提高了人均预期寿命。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