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比一般抢劫要加重处罚 ,是《刑法》第263条的加重情节。那么何谓“枪支”?本案的仿真枪是否等于真枪,这个问题就是所谓的事实与规则的不对称。那么,就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方法来解决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关系,使两者等置起来。另外,在实务中,对于持枪抢劫还会遇到“持假抢劫”,对于该行为是否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也同样适用法律方法,将平衡规则和具体个案事实之间的关系。
目前,上述问题在国内学界中讨论颇多,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法,大致形成了两种的观点,这也是法律方法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持仿真枪抢劫”,学
界认为属于抢劫犯的加重情节。理由在于:第一,立法者的意图。第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认为属于抢劫犯的加重情节,理由在于:第一,《枪支管理》中明确表明玩具枪、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的范围。第二,仿真枪不是属于杀伤力强的枪。上述两种观点都运用了法律方法中不同的法律解释。
由此可知,法律方法正是解决办案中事实与规则之间不对称的方法,是把抽象规则有说服力地适用到具体个案的方法。可见,此处的法律方法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就是司法方法,指适用法律的方法。